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之多样性选择
出版物 | July 2020
谈到知识产权争议解决,一般情况下大众都会想到诉讼。每年也会有不同机构公布各类典型诉讼案件及相应判决与分析,用以指导司法实践或供业内人士探讨学习。诚然,诉讼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非常具有代表性,也是目前最有影响力的解决方式。但如果换个角度,从权利人商业利益角度考虑,以实现品牌市场占有率及提高知名度为最终目的,诉讼可能只是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众多选项之一。
诉讼的优点。首先,从对侵权人打击的力度及确认侵权的效力方面而言,诉讼相比其他方式无疑具有明显优势。其次,胜诉判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,在执行判决上,可以不限于诉讼中证据已固定的侵权产品,还可包括侵权人生产或销售的所有同类侵权产品。不少权利人在胜诉后,会将胜诉判决作为其行政查处或律师函的有力支持。此外,生效胜诉判决认定的事实本身可作为商标品牌知名度的证据,也能发挥震慑潜在侵权人的作用。
诉讼的局限性。虽然诉讼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有诸多优点,但也并非解决争议的唯一选择或万能方案。就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而言,取证难度相对较大、诉讼周期长,且存在万一败诉后被对方反制的风险。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并购及上市案件中,时间至关重要,权利人可能无法等待诉讼完结所需的漫长周期。此外,一些权利人也担心,过多的诉讼会让公众感到市场假货太多,对其品牌美誉度产生影响。还需要考虑的是,诉讼一旦启动,很多情况下相当于双方的争议已经达到一定的激烈程度,争议双方均可能穷尽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,在不少案件中造成了互相提起多个诉讼的情况,导致诉讼数年甚至超过十年都无法得到解决,会形成难以估量的成本。
其他方式。除了以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以外,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还包括协商谈判、律师函、行政投诉、网络平台投诉、域名争议仲裁等。不过,前述这些争议解决方式本身并无太大意义。在实际的知识产权纠纷中,还是要在全面掌握争议双方信息的情况下,通过对不同行动的时机、解决方式、对方反馈后行动的调整等进行综合布局,才能在实践中起到良好的效果。
核心目的。若要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对各类行动进行最佳布局,就需要深入理解争议解决的核心目的。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,基于其在中国的商业规划,对相关争议想要达到的商业目的会有所不同。譬如,有些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前期阶段,并不想耗费太大精力进入相互纠缠的诉讼中,而是想通过维护知识产权以获得更多的商品流通渠道。在这种情况下,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商业布局,就需要考虑对争议采取多威慑、谨慎的行动,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。针对不同目标,通过对不同行动方案的运用,最终达到企业的商业目的。其他不同类型的企业根据其商业发展规划,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行动方案来实现其商业目的。
最佳方案。就笔者个人经验而言,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并无固定模式。即便是诉讼这样的优点明显的行动方案,也并非适用所有的情境。只有根据企业的商业发展模式及目的,在充分了解对方优势和劣势的情况下,制定综合策略方案,才是实现企业商业目的的最佳途径。在笔者的实践中,很多情况下,仅采用律师函及协商谈判就达到了企业的商业目的,在个别案件中,甚至将一部分条件合适的侵权人转化为企业商业的合作伙伴。当然,在另外一些案件中,我们也启动了诉讼。但启动诉讼并非为了拿到胜诉判决,而只是在恰当的时机给侵权人施加相应的压力,最终也以和解方式结案。一方面,为企业节省了宝贵的时间,另一方面,达到了凭借诉讼可能无法达到的、更有利于企业的协议。
综上所述,以诉讼拿到胜诉判决固然是非常好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,但诉讼并非万能选择。只有根据企业商业需求,在充分了解双方利益诉求及优劣势的情况下,以综合知识产权策略系统安排不同行动,才是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案。
原文发布于商法。